炎亚纶道歉文被识破「带风向3招」 专家:完全演给观众看
台湾近期盛行#Me Too运动,不少形象良好的公众人物都跌下神坛,昨(20日)风波烧到男星炎亚纶,被抖音男神耀乐指控硬上还偷拍不雅片,对此炎亚纶发长文道歉。身为专业讲师的陈睨,今(21日)凌晨整理炎亚纶的道歉文设立3个带风向的设定,并授权给《中时新闻网》转载。
陈睨表示,耀乐明明就在文中明确表达受害时仅16岁,还是未成年的学生,但炎亚纶第一段就在避重就轻,直接定位「因为我是恋爱脑」以及「在感情上我有很多的偏差、扭曲的作法」,淡化当时32岁炎亚纶主动追16岁耀乐并涉嫌违法性交。此外,炎亚纶还提到曾为耀乐付房租、机票钱,分手后也保持联络,引导读者联想两人的互动是友善的,这场争议只是感情纠纷,「这就是直接地带起风向,使观众容易讨论这个受害者够不够格做出现在受害的位置上。」
陈睨进一步分析,炎亚纶的第二个设定为「忽略受害者很明确地说过自己不接受拍摄的事实」,且炎亚纶把重点放在自己尽力请律师下架影片、本身心神遭受影响,讲得自己好像才是最大的受害者,只字未提耀乐的痛苦以及自己要负担的责任。
陈睨再点出炎亚纶的第三层设定非常巧妙,是在结尾放上「如果你愿意的话,我愿意再当面跟你道歉」的专属性说法;陈睨进一步分析,若是写给观众和粉丝,根本不需要加这句话,「彻头彻尾,这篇疑似写给受害者的文字,完全是炎亚纶在假想的受害者面前演戏给万千观众看,这个时候他虽然要跟对手互动,但更重要的永远是观众的目光。」
最后,陈睨总结表示炎亚纶非常懂得公关危机处理,透过认小错引导粉丝接受「感觉重生的炎亚纶」甚至产生同情心。陈睨补充,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属于《刑法》第227条「对未成年人为性交猥亵罪」管理範畴,拍摄未成年人的性爱影片则是归在《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》第36条第1项「拍摄、製造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、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耻之图画、语音或其他物品」里。后者为非告诉乃论的罪责,也就是得知这个消息后检察官就可以开始调查,让事件进入司法程序了。
★《中时新闻网》关心您,尊重身体自主权!请拨打113、110。